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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保險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9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單解約金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其上訴時所擬請求確認解約金債權存在之實際債權金額部分,未於上訴狀內併予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上訴人上訴利益額,並據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此,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實際解約金債權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段規定所定費率,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查報及補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裁判日期:201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