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9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保單解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126,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如有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