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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保險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9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單解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2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裁判案由:給付保單解約金
裁判日期:201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