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9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單解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2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