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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仲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仲聲字第10號抗 告 人 財團法人私立中華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命嘉代 理 人 郭宏義律師相 對 人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上列當事人間因選任仲裁人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本院104年度仲聲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仲裁機構或法院依本章選定之仲裁人,除依本法請求迴避者外,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仲裁法第14條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前依仲裁法第9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定, 聲請本院為抗告人選任仲裁人,業經本院於104年10月30日以104年度仲聲字第1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 )選任廖忠信律師為仲裁人,依上開規定乃不得抗告之裁定,且原裁定教示欄復已載明不得聲明不服。是抗告人對不得抗告之原裁定提起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仲裁法第52條, 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裁判案由:選任仲裁人
裁判日期:201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