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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票字第 18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180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正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宇睦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變更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15-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