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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票字第 18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180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正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鴻正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相對人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變更表,該裁定於104年11月2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1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