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550號聲 請 人 蘇家宏律師(即被繼承人陳徐建玉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徐建玉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徐建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55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徐建玉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102年度家催字第115號裁定准對其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聲請人於102年6月11、102年6月15日日分別刊報公告。聲請人任職遺產管理人後,即刻管理陳徐建玉遺產之過程有:查詢及調查遺產、墊付地價稅、房屋稅等、收發函文、遺產稅申報、辦理遺產登記、保管遺產等,因管理遺產花費心力、勞力,並承擔逾3年之責任,爰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1558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02年度家催字第115號裁定、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支票影本、代墊費用單據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1年度繼字第11558號、102年度家催字第115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陳徐建玉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新臺幣(下同)4,857,989元(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支票金額計算),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繁雜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價值之1.5﹪,即72,8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50,086元,合計為122,956元,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請求時所主張之報酬,僅係作為本院酌定時之參考,是就超過本院核定金額部分,毋庸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