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602號聲 請 人 薛銘鴻律師(即被繼承人蘇玉霞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蘇玉霞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拾壹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蘇玉霞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74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蘇玉霞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103年度司家催字第2號裁定准對其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聲請人於103年2月11、103年3月28日分別刊報公告。聲請人任職遺產管理人後,因管理陳蘇玉霞遺產已代墊相關費用,為辦理後續工作,爰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代墊費用明細表、遺產清冊、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謄本、代墊費用單據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2年度繼字第1744號、103年度司家催字第2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蘇玉霞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新臺幣(下同)1,609,940元(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計算),及聲請人嗣後尚有清償債務、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繁雜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價值之2﹪,即32,1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5,212元,合計為37,411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