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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繼字第 1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201號聲 請 人 李學權律師(即被繼承人林哲煌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哲煌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拾玖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哲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35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哲煌之遺產管理人,及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已將該裁定刊登於報紙。而被繼承人遺有桃園市及高雄市4筆土地之遺產,刻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及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拍賣中,今為參與分配之需,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遺產管理報告表、土地登記謄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函、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通知、代墊費用單據等為證,復經本院調取97年度財管字第35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林哲煌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5,950,000元(即上開強制拍賣不動產之拍定金額及最低拍賣價額),及聲請人嗣後尚有清償債權、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繁雜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1﹪,即6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加計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12,219元,合計為72,219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