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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繼字第 1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307號聲 請 人 黃仕翰律師(即被繼承人賴松儀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賴松儀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捌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賴松儀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2年度繼字第89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賴松儀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03年度家催字第17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已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報紙。而被繼承人座落於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房屋刻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中,今為參與分配之需,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2年度繼字第896號、103年度家催字第17號裁定、登報影本、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謄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等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2年度繼字第896號、103年度家催字第17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賴松儀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如查詢遺產狀況、公示催告登報、參與強制執行程序、函詢債權銀行債權債務等事項,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清償債權、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尚屬繁雜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80,000元(含墊付費用),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