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17號聲 請 人 黃健國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征雄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陸拾陸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征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18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征雄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遺有座落於雲林縣○○鄉○○○段○○○○○號、○○段000地號之土地及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證券等財產,其中雲林縣○○鄉○○○段○○○○○號土地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103年11月間拍定,今為參與分配之需,爰依法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188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等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3年度司繼字第1188號、104年度司家催字第54號案卷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林征雄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568,300元【含上述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之拍定金額253,000元、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265,300元及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證券價值50,000元(參土地登記謄本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繁雜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2﹪,即11,366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