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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繼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40號聲 請 人 彩蝶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正光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之詳細地址。

(三)被繼承人係何人?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

(四)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被繼承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5-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