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繼字第 7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762號聲 請 人 呂瑞貞律師(即被繼承人周俊良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周俊良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周俊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82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周俊良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103年度司家催字第84號裁定准對其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聲請人於102年12月31、103年10月4日日刊報公告。聲請人管理周俊良遺產之過程有:查詢遺產、處理社區管理費用欠款事宜、地價稅欠稅受執行收受函文、抵押物拍賣並執行收受函文、遺產稅申報、車輛欠稅及違規規費繳清、車籍報廢登記處理、廢車回收過程處理、出租共有房屋租約事宜處理、向銀行公會函查存款帳戶資料等,因本院民事執行處刻正進行債權人與被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為參與分配之需,爰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826號裁定、103年度司家催字第84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刊報公告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代墊費用單據、律師函、民事異議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調解筆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函、民事陳述意見狀、遺產稅申報案件收據、監理站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行政院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讓渡切結書、汽燃費及交通罰鍰查詢、銀行函覆函詢資料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2年度繼字第1826號、103年度司家催字第84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

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周俊良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17,271,641元(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計算),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繁雜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價值之1﹪,即172,7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14,106元,合計為186,822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