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847號聲 請 人 陳以儒律師(即被繼承人吳連發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吳連發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吳連發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1年度財管字第5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連發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04年度司家催字第126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已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報紙。而被繼承人座落於臺北市○○區○○段三小段之土地刻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拍賣中,今為參與分配之需,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1年度財管字第52號裁定、財產清冊及土地登記謄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函等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1年度財管字第52號、104年度司家催字第126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吳連發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如查詢遺產狀況、公示催告登報、參與強制執行程序、收發函文、起訴請求等事項,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新臺幣(下同)54,000,000元(即上開不動產之最低拍賣價額),及聲請人嗣後尚有清償債權、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繁雜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1﹪,即540,000元(含墊付費用),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