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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促字第 169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3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子翎(原名唐明玉)、梁安隆、梁吳美秀、黃忠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請人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並補大小章。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5-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