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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促字第 106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64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莊秀春即郝鄰居企業社

王聰文即好鄰居人力工程行上二人共同代理人林軍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司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稱為莊秀春即郝鄰居企業社、王聰文即好鄰居人力工程行。

二、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3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各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工資報酬,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債權人應補繳納裁判費500元,始為適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