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4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代 理 人 林雅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素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具狀更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提出更正後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