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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促字第 114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4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代 理 人 林雅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素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具狀更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提出更正後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