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1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周宜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冠銘、魏世雅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聲請係本於借貸或票據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 二、陳明明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請求標的欄記載請求給付利息「或」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