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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促字第 213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1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周宜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冠銘、魏世雅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聲請係本於借貸或票據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

二、陳明明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請求標的欄記載請求給付利息「或」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5-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