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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促字第 3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28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朱琤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宗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協議書之借用人為領航家執行企業社,朱琤琪個人並非契約當事人,請更正聲請人並補具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