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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促字第 87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73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宸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買賣契約之出賣人似為炎洲股份有限公司,請陳明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請求依據,或更正聲請人為買賣契約之出賣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