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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催字第 10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030號聲 請 人 熊滿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股票掛失函之股東姓名與聲請狀之聲請人姓名不符,請釋明熊滿妹為股票權利人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若聲請人為劉富康,請具狀更正聲請人姓名、地址,並提出正確之聲請狀底簽章正本(應與聲請人姓名相符)或委任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