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28號聲 請 人 徐 靜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陳明正確之聲請人姓名(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受文者為徐志誠股東,請更正聲請人名稱為徐志誠;徐靜應列為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如為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