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全聲字第76號聲 請 人 金護德(IDLE MARTIN JAMES)相 對 人 張文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 103年度司裁全字第2121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就本院 103年度司裁全字第2121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惟查相對人業就該假扣押事件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於民國104年3月10日向本院刑事庭對聲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以 104年度附民字第 135號附帶民訴事件為審理,此經職權調閱該案卷審核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