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林麗容代 理 人 施泓成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代 理 人 何新台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代 理 人 曾慶富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4 年12月21日下午4 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117 號裁定附卷足憑(見卷第4-5頁)。而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於中國人壽保單解約金新台幣(下同)75,794元(見104 消債清第117 號卷第127 頁)、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金169,551 元(見上開卷第145 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金9,416 元(見上開卷第146 頁),經本院與債權人、債務人協商後採取部分解除保險契約,部分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到院清償方式列入清算財產(見105 年7 月5 日本院調查筆錄)。全球人壽於106 年1 月23日將解約金80,286元解繳到院(見本院卷第241 頁),債務人另於106 年3 月9 日提出與上開保單解約金等值之現金20萬元到院(見本院卷第249 頁),再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