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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消債核字第 16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65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李建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裁判日期:201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