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5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蘇宜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日期欄中關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四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