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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聲字第 13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347號聲 請 人 香格里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瑜相 對 人 李莫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參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報表等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80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5-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