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79號聲 請 人 羅雪鳳
羅雪玉羅天賞相 對 人 羅文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0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萬598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