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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聲字第 7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712號聲 請 人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隆吉相 對 人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源鴻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叁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4907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478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32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萬3,337元(計算式:17,335+26,002=43,337),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