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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聲字第 7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720號聲 請 人 葉翊絢相 對 人 湯家丞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頂讓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捌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頂讓金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12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5-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