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835號聲 請 人 0000-000000代 理 人 陳家暄律師相 對 人 陳正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供擔保人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者,所指法院係指原命供擔保之法院,而非提存所隸屬之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2年度裁全字第31號假扣押裁定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出具之保證書後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茲兩造間本案訴訟業經判決確定,因相對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核發債權憑證在案,聲請人復以律師函催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請求本院裁定准予返還保證書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返還保證書之原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有該法院 102年度裁全字第31號假扣押裁定影本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於法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