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48號聲 請 人 張財育即元大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元大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變更簿冊保管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