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49號聲 請 人 田乾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