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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55號聲 請 人 林淑蓉即勵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勵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張麗君(住高雄市○○區○○路○○○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勵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勵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

4 年6 月12日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暨損益表等文件,提請公司董事會會承認通過,並徵得張麗君同意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張麗君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承認清算期間收支暨損益表等表冊之104 年6 月24日董事會議事錄、保管人聲明書、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查閱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567 號案件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