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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57號聲 請 人 陳國利即奇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鍾瑞五會計師相 對 人 奇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利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國利為奇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奇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奇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提出該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簿及本院民國103 年12月5 日北院木民溫103 年度司司字第551 號函等件為證,並徵得聲請人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