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74號聲 請 人 陸軍後勤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代 理 人 李璧芝相 對 人 賴圳卿即立綱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又選派清算人為非訟事件,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至第192 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2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提出本件非相對人公司董事、股東而願受選派出任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之名冊及同意書;預估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可能發生之報酬金額;陳報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能否支付清算程序之費用,及若相對人無財產時,聲請人願暫代繳該部分費用等。該補正裁定業於104 年10月1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單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