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9號聲 請 人 和太鼓中心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宗謙代 理 人 邱六郎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和太鼓中心國際有限公司解散清算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和太鼓中心國際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50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