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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92號聲 請 人 蕭立帆即香港商金電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清

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蕭立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香港商金電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香港商金電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香港商金電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經徵得蕭立帆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蕭立帆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公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保存人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帳簿保管清單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5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