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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03號聲 請 人 焦佑慧即金澄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金澄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周珠瑛為金澄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金澄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金澄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簿冊呈送在案,經104年3月2 日董事會決議選任周珠瑛為簿冊文件保管人,並得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周珠瑛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董事會議事錄暨簽到簿、股東同意書、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收據聯、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帳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冊明細表及簿冊保管人身分證影本等件附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34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