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29號聲 請 人 白瑞成即英商忠誠國際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
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英商忠誠國際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白瑞成為英商忠誠國際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商忠誠國際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商忠誠國際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文件呈送總公司董事會在案,經徵得白瑞成之同意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白瑞成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