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47號聲 請 人 許正言即台灣芳珂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李宗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號三樓)為台灣芳珂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芳珂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台灣芳珂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已依法清算完結,復經董事會決議該公司之簿冊文件由李宗蕙保管,並經李宗蕙同意,為此聲請指定李宗蕙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清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董事會議事錄、簿冊清單、李宗蕙簽立之同意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
3 年度司司字第269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且有本院民國104 年11月20日北院木民宣103 年度司司字第269 號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文可憑,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