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48號聲 請 人 張國威即新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黃靜嘉律師相 對 人 新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黃文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路○○○巷○○號七樓之六)為新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新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新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3 年4月30日清算完結,且清算期間內之財務報表等表冊,業經監察人審查無誤,提請公司股東臨時會 承認通過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黃文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黃文昭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人同意書、監察人審查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查閱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557 號全卷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