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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59號聲 請 人 何安俊即亞洲皇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此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94條、第113條分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亞洲皇冠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經向本院聲報在案,並徵得何安俊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各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帳冊憑證清單及同意書附卷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3年度司司字第38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惟有限公司清算簿冊保存人,依首揭規定,僅需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無須以法院裁定為之,是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