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64號聲 請 人 徐元杉相 對 人 澄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澄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