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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16號聲 請 人 陳傳黃即金保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傳黃(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金保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金保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金保發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鈞院以104年度司司字第5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核備在案,且徵得陳傳黃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傳黃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賸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暨其附件及申報書收據聯、董事會議紀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陳傳黃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等文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