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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23號聲 請 人 沈弘哲即源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源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沈弘哲為源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源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源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3年7月31日依法清算完結,於103 年11月28日經源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承認清算期間各項財務報表,並選任沈弘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且經沈弘哲出具同意書,為此聲請指定沈弘哲為源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源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1月28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表、 103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6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