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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38號聲 請 人 李慶哲即高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高尊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李慶哲(LEE KYUNG CHUL,韓國籍,韓國護照號碼:M00000

000 )為高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高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高尊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李慶哲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李慶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簿冊保存文件清冊等件為證,復經調閱本院103 年度司司字第221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在卷。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