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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55號聲 請 人 吳宏一會計師即檢查人相 對 人 邊境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麟代 理 人 陳學驊律師複代理人 杜青芬

梁恩泰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酌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檢查報酬新臺幣參拾萬元。

理 由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

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業務情形,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雖應徵詢公司董事、監察人之意見,惟關於報酬之適當數額,乃屬法院職權認定之事項,不受檢查公司董事、監察人意見之拘束,應斟酌檢查人之工作內容、所付出之勞力、時間及檢查結果等,以為酌定之標準。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股東丁庸鵬聲請法院選派檢查

人事件,伊經本院選任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間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現伊已完成檢查報告,聲請酌定報酬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並依法由相對人給付等語。

聲請人主張其經選派為本件檢查人後,檢查相對人自102年1月1

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其已完成檢查,提出報告乙節,有檢查報告為憑(見本院卷三第141-199頁),丁庸鵬、相對人亦不爭執聲請人業已完成檢查業務(見本院卷三第233頁),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4條規定,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檢查報酬,應屬有據。而聲請人所請求給付之酬金為30萬元,爰審酌相對人稱基於尊重專業,對於酬金金額部分並無意見(見本院卷三第234頁),並自陳已歇業多年,無人力整理公司帳冊資料(見本院卷三第63頁之相對民事陳報狀所載),而聲請人於開始檢查後即多次發函要求相對人提供查核期間各年度帳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日記帳、明細帳等)、傳票、發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核定通知書、銀行存摺帳戶清單、銀行對帳單、存摺、各年度所有現金交易流水帳、資金借貸股東或其他個人明細等多項文件(見本院卷三第49-57頁、第71-75頁、第111-117頁、第123-131頁),聲請人並數度至法院報告檢查進度(見本院卷三第85-86頁、第135頁),指稱因相對人所提文件不完整,其需花費更大精力查核帳務,諸如相對人並未提供明細帳,故其無從經由明細帳查核,需逐張檢視傳票查核帳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33頁),堪認聲請人為執行本件檢查業務,所付出之時間、精力非微,從而其請求給付報酬金額為30萬元,尚屬適當。

至相對人抗辯丁庸鵬已同意給付聲請人本件檢查報酬,相對人

之董事林見發、戴艷秋、監察人林淑芬並抗辯相對人受丁庸鵬個人緣故牽連,形象受損,已多年未營業,無資力再行給付本件報酬,況且相對人業已給付前檢查人石紹成會計師檢查報酬,丁庸鵬應自行負擔本件檢查費用等語。惟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已明文規定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而如相對人所陳(見本院卷三第211-213頁),丁庸鵬代理人固曾表示「...我們願意負擔選任吳宏一會計師為檢查人之費用...」、「...願意預納檢查費用,...無法向相對人追償之風險聲請人願意負擔...」,然依相對人所陳(同上卷頁),丁庸鵬代理人亦同時表示「願意先行墊付」、「預納」檢查人之檢查費用等語,是以丁庸鵬代理人縱其曾表示同意負擔、願意預納、先行墊付檢查人報酬,並承擔無法向相對人追償之風險,然由其上開發言內容整體觀察,是否足以斷定丁庸鵬已經同意終局負擔給付本件檢查人報酬之義務,尚非無疑,而聲請人表示其已收到預付5萬元費用(見本院卷三第233頁),丁庸鵬代理人亦表示其已預付費用,後續檢查終結,其雖欲預納後續報酬,但財務上有困難,無力支付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33-234頁)。又石紹成會計師前雖經本院選任為本件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然其到庭陳稱「...聲請人不具股東身分,...所以我後續也沒有辦法就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給法院檢查報告,...」(見本院卷一第149頁),本院請其執行檢查職務,石紹成會計師仍稱聲請人並非股東,不可聲請檢查公司業務等語,相對人則稱與石紹成會計師溝通後,石紹成會計師表示願意考慮依照符合法院裁定主文所示進行檢查報告(見本院卷二第25頁正反面),然石紹成會計師終究未依本院裁定提出檢查報告,本院方裁定解任其檢查人職務(見本院卷二第70-72頁),從而相對人縱已先行給付石紹成會計師檢查報酬,猶不足認其毋庸負擔本件檢查人報酬。準此,相對人、相對人董事林見發、戴艷秋、監察人林淑芬上開抗辯,皆非可採。

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