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趙天星即中經合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相 對 人 中經合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劉宇環(住臺北市○○區○○路○○○號十二樓之一)為中經合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中經合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 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中經合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經合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會議紀錄呈送本院,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司字230號准予備查在案,並徵得劉宇環同意擔任中經合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劉宇環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保管人,業據提出簿冊文件保管清單、劉宇環願任簿冊文件保管人之同意書及劉宇環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8至20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3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