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51號聲 請 人 徐慶國會計師相 對 人 揚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瑾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慶國會計師所任相對人揚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字第57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87年度起至97年度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惟聲請人於103年12月10日發函予相對人請先行預納半數檢查費用以利檢查工作之執行,惟截至104年3月12日相對人仍未支付半數檢查費用,另因聲請人近期將赴大陸出差一段時間,為免延誤檢查時程,爰聲請辭任檢查人一職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103年3月27日以103年度司字第57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業經聲請人發函相對人要求先行預納半數檢查費用以利檢查工作之執行,惟截至104年3月12日相對人仍未支付半數檢查費用,堪認聲請人已無法獲得相對人相關配合之情況,確致聲請人難以執行檢查人職務;且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執上情聲請准許解任,尚無不合,爰依其聲請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